你好请参考以下的厦门寺院建设和管理制度 ,虽然是某一城市的制度但是在其他地区也是大同小异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5336461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 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遇到台风等特殊的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寺院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建立专账。有条件的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寺院财务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对建设资金使用负用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变更,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对宗教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到规模扩大应按寺院扩建的要求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完成后,寺院应先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筑验收,再按规定办理完整验收。寺院新建、翻建、扩建以及进行重大维修后的建筑,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为了做好跟踪管理,寺院建设实行事前报告制。寺院建设开工前,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度情况,并附上的建设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项目竣工启用前,寺院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时须附上建筑验收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筑竣工验收后,寺院应及时上交有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市佛教协会办理产权登记。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寺院建筑档案管理,为寺院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档案,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寺院建设,要定期检查指导寺院建设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对寺院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在寺院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
2、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
3、因管理混乱,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由于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不按本规定要求向市佛教协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6、不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
7、不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导致材料丢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
8、拒不接受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1、3、4款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寺院负责人必须向佛协提出辞职,市佛协也将追究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出现2、5、6、7、8款的情况,市佛教协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寺院相关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厦门各寺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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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大概是皈依证吧。
现在一般寺庙每月都会定期举行一到两次皈依仪式,譬如说每月第一个星期天啦,仪式前报名,会做个简单的登记,并依照所在寺庙的传承顺序,给皈依者取个法名,仪式当天供养一点香火钱和工本费,一般几十到一百多不等,以成都文殊院为例,是供养三十元,然后参加皈依仪式,仪式后有时会请上人——也就是你名义上的师傅开示,然后发给皈依证和誓言物,从此你就是一名正式皈依的佛教徒了。寺庙登记依《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我觉得应该是寺庙的登记证,类似于我们理解的“营业执照”,名称叫做《寺观教堂登记证》,这个要以寺庙身份写申请报告,然后从当地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部门申请,依次上报到市宗教事务局批复即可发放。问:建寺院需要什么手续?
答:1、到所在县、区或市民宗局了解当地政策和要求。
2、给当地佛协提交申请,当地佛协经过调查了解后,由当地佛协给当地民宗局打申请报告给狗赃倌送点钱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