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与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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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与治理对策(一)刑讯逼供的法律定义按照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的定义,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可以使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或肉体、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如捆绑、吊打、使用械具、刑具等。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肉体、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如长时间冻饿、站立、罚跪、影视视频制作晒烤、使用强烈灯光照射不准睡眠、轮番不断审讯等。在日常生活与历史发展过程中,刑讯逼供又常常被人们称为酷刑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既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二)刑讯逼供的渊源刑讯逼供是一个古老的审判制度,世界上差不多所有的民族或者国家在其早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实行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刑讯逼供制度。在中国,在最早的古籍之一的《周礼》上,就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载。2000多年前在中国建立起来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 秦朝,就曾在《秦律》上规定“笞掠”,既用刑拷问。在汉代的法律中,也有“掠者唯得笞榜立”和“拷掠”的规定。以后各封建王朝几乎都有刑讯的法律规定,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原国民党政府,曾公开或隐秘地动用重刑拷问共产党员和其他革命者或民主人士二、古今中外刑讯逼供的恶劣记录(一)古代国际社会刑讯逼供的情况在欧美的历史上,古时候就曾有使用刑讯处死战俘和囚犯的现象,还一直把刑讯作为公认的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在古希腊,就准许办案人对审问奴隶使用刑讯,罗马法规定可以用严刑拷问自由民和奴隶。法国在1670年颁布的刑事法规准许法庭对“重大”嫌疑犯采用“预备性刑讯”(或称拷问)。在英国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最初两代执政时期,星座法庭就用刑讯审问嫌疑犯。在“火药阴谋”一案中,盖伊.福克斯和其他被指控犯叛逆罪的,均惨遭刑讯。其中较为著名的刑讯案件有古代波兰科学家哥白尼因坚持“日心说”,与教会的“地球核心说”相对立,而被教会用火烧死在十字架上作为逼取口供的刑讯制度和惩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刑讯制度,在西方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后,至十九世纪初,欧美国家都先后废除了有关刑讯的法律制度,这一变化被认为是十九世纪西方文明取得的一大进步(二)古代中国社会刑讯逼供的情况从秦代建立统一的封建集权国家时起,中国有文字可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至少也有2000多年。在这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利益,在“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以及“治乱世用重典”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历朝历代都制定了大量的严刑峻法以及与法律有同等甚至高于法律,由皇帝颁发的“敕”、“令”、“诏”、中国动画的靠谱与不靠谱10“诰”等。比如严历的“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鞭刑。此外,还有笞刑、杖刑等待。其中我们已熟知的有朱元璋为了保全他子孙的所谓江山稳固,以一国之君的身份,亲自发明并指使其手下,对“忠相良臣”大搞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到了变态的地步(参见《中国古代酷刑大观一》),并使刑讯逼供之风盛行于整个明朝十六代。被历史广为颂扬的包公也以目的纯正,动机良好,“为民请命”为名,在审案时大搞刑讯逼供,动不动就吆喝“大刑伺候”。由此不难看出,在中国几千年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其他利益,长期地实行严酷刑法用以镇压和惩罚反对统治者以及其他违背其统治秩序和利益的人及行为。自汉文帝以后,一些极端残忍的肉刑被废除,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三)现代国际国内刑讯逼供的情况与后果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尽管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已大大提高,按照法制化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国家越来越多,但在一些国家,甚至世界民主国家中,影视视频制作刑讯逼供仍然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据记载,在苏联斯大林统治时期,由于肃反扩大化,苏联有数百万公民遭受政治清洗,其中多数是因为克格勃特务组织采取刑讯逼供,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并被处死,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很多无辜的公民及亲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斯大林在其苏联推行的错误政策,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声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西方国家以此为武器,攻击共产主义不得人心,也正因如此,斯大林死后,他个人在苏联国民中和苏联历史上的评价是极低的,虽然斯大林死后,苏联新的领导人对斯大林的错误政策给予了及时纠正,但斯大林的错误政策却并没有立即在国际共运中得到全面消除,成为以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的挫折的一个重要原因。1991年,苏联解体后,原苏联各共和国的共产党纷纷失去政权,企业宣传片制作时至今日,这些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仍然无法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一重大的历史教训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在中东的伊拉克,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实行家族独裁统治,时间长达20多年,在此期间,伊国内刑讯逼供更是家常便饭,进击的新内容趋势,很多人被折磨至死,国民对萨达姆的残暴统治十分痛恨,在萨达姆被推翻后,伊拉克民众载歌载舞,并以各种方式发泄对萨达姆统治集团的不满2001年,美国以反恐怖为名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开战以来,抓获了大量的恐怖分子和恐怖嫌疑犯,谈影片战略特勤组对道德的无情嘲弄。鉴于恐怖分子的穷凶极恶,美国在世界各地建立了多个审判恐怖分子的监狱,并采取特别的审讯手段,以确保获得重要的情报,其中设在中美洲的关塔拉摩监狱和设在伊拉克的阿布格菜卜监狱因虐囚事件曝光而臭名远扬,尽管美国的反恐怖战争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理解与支持,但其为了获得重要情报而采取非法和不人道的虐囚手段(即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对此,美国自已也不得不承认,该做法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在中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刑讯逼供特别突出的时期当属“文化大革命”,全国各地司法部门所发生的刑讯逼供五花八门,采取捆绑、拷打等非法手段进行刑讯逼供,强迫受讯人承认有“历史问题”、“反革命”言行或其他“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被拷打致死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死亡的受害者难以计数。不仅人民的生命得不到保障,而且国家社会秩序也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整个国家和民族遭受了空前的灾难与浩劫,到现在,中国近现代广告的发展。仍然有一些文革的思想余毒未能肃清,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干扰三、刑讯逼供的重大危害刑讯逼供不仅违反现代国际和中国国内的法律,与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相背离,还在于它的存在,会给社会的健康运行带来重大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讯逼供违反国际国内法律鉴于刑讯逼供的野蛮与违反基本人道,近代社会以来,国际社会普遍把禁止刑讯逼供正式纳入了法律管理的范围,并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对人的基本权益更为重视,又特别是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通过的多项国际公约均涉及刑讯逼供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大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不得强迫作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1975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根据该宣言,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宣言要求每个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国的管辖范围内施行酷刑和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宣言通过的同时,联合国大会吁请所有成员国在宣言生效前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立即制定反对酷刑的单方宣言,并通过立法禁止酷刑其它有关禁止酷刑的国际法有194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并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大1979年12月17日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大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等在国内,我国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共产党就有“不得打骂俘虏”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通过并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就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以及相应的处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又在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48条还特别规定了对被监管人员的暴力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一切刑讯逼供的做法,都是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所不允许的,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刑讯逼供者都将受到法制的严厉处罚。刑讯逼供对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依法治国进程产生了干扰,它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完全对立的。凡是一个文明的国家、法治的国家,都是绝对不能允许刑讯逼供这一丑恶现象发生的(二)刑讯逼供败坏中国的国际形象中国社会的刑讯逼供具有较长的历史,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法治遭受严重破坏,刑讯逼供更是较为突出,其中,包括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国防部长彭德怀在内的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都曾遭受过惨无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其中,文革时发生在辽宁阜新的张志新案更是骇人听闻,为了坚持真理,著名的革命烈士张志新在狱中不仅多次遭受刑讯逼供,在临死前还惨遭割喉。文革结束后,我国逐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但这一丑恶社会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杜绝,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大量存在。其中2005年被舆论广泛暴光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由于公安部门采取刑讯逼供,使无辜的佘祥林含冤坐牢长达11年时间。2004年12月14日,甘肃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干警郑发祥认为证人韩某没有如实作证,并用拳头击打韩的头部,后又抓住韩的头往墙上撞,致使韩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于同年12月1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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